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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杀妻骗保”“杀子骗保”,泰好赔解读:骗保为何屡禁不止

发布:2022-06-22 14:39,更新:2024-02-07 08:02

对大多数人来说,买保险并不是为了理赔,而是为了给健康和平安带去保障。不过,自保险诞生以来,骗保的行为就不断发生。假事故、假住院、假病历……以故意伪造方式来骗保的行为层出不穷。那么,骗保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;骗保仅仅是一种道德行为吗,是否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;普通人应该如何正确的购买保险和理赔?“泰好赔”创始人兼总经理吴文兵为大家解读以上问题。

骗保行为花样繁多,背后原因发人深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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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29日,张英(化名)同丈夫张轶凡携女儿一同去普吉岛旅游,随后被发现死亡,张英家人认为是女儿的丈夫为了巨额保单杀了人。11月2日,张轶凡承认了杀妻,卡马拉警方将其逮捕,并于当年12月24日被普吉府检察院以蓄意谋杀、残忍伤害他人致死罪提起公诉。在普吉府法院宣判,当庭宣判张轶凡获无期徒刑。2021年4月27日,泰国杀妻骗保案被告张某凡已被改判死刑。

2020年9月28日,一名海南海口男子报警称,儿子杨某科意外坠海失踪。经警方侦查发现,杨某科是被人推下海的,并立即展开侦查。后来该男子供认了和亲戚联手将儿子推下海,并伪造意外死亡现场骗取保险赔偿金的犯罪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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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泰国杀妻骗保”和“父亲为骗保将智障儿子推下海”两件性质恶劣的事件,将公众的视角投向了“骗保”这件事上来。实际上,通过新闻报道等渠道可以了解,每年都有大量骗保事件发生。“泰好赔”吴文兵介绍说,目前骗保行为可分为三种类型,一是未发生保险事故,却通过使用他人材料等方式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。二是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。众所周知的“秦国杀妻骗保”、“海南某男子将其智障儿子推下海中伪造意外事故”就属于这类案件。三是保险事故发生后,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、变造的有关证明、资料或者其他证据,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。

骗保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?“泰好赔”吴文兵认为,并不仅仅一个“利”字就能概括。首先和保险射幸合同特性有关:保险是用极小投入,换高额保障。再加之保险的复杂性和特殊性,种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,于是出现了种种的骗保行为。而从投保人、受益人因素来说,一些投保人因贪图便宜等因素,无视社会责任,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,对这类骗保行为应该从严从重处罚。还有一部分投保人,则是因生活困难、困境等因素而骗保,这一类需要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酌情处理。而从保险(公司)层面来说,则主要与制度或者经营环节存在漏洞等有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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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泰好赔”吴文兵介绍说,由于骗保案频发,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空前,全国多地都启动了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。数据显示,自2018年至2020年,国家医保局在全国累计检查定点医药机构171万家次,查处86万家次,追回医保基金348.75亿元,欺诈骗保案件普发、频发的局面得到初步遏制。

骗保不仅是道德问题,需负法律责任

骗保事件屡禁不止,很大程度和一些投保人、受益人的认知观念偏差有关。很多人认为,骗保行为即使被发现,也不会有太严重的处罚。正是这种认知误区,让很多人铤而走险。实际上,骗保不仅是道德问题,被发现后需负法律责任。

“泰好赔”吴文兵介绍说,“诈骗医保超过三千元以上构成诈骗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此外,根据《保险法》规定,进行保险诈骗活动,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
除了骗保,还需重视“理赔难”问题

“泰好赔”创始人兼总经理吴文兵在采访中还提到,骗保行为固然要打击和遏制,而行业存在已久的“投保容易理赔难”的问题,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。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契约精神不足,销售员开“空头支票”,再加之一些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不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,没有搞清楚保险责任等原因,在发生疾病、事故时投保人无法如愿获得保险赔偿的事情时常发生。在通过法律等手段维权时候,消费者又常因没有足够多的时间、精力去取证而难以取得满意的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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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文兵表示,创立“泰好赔”,就是本着“让天下没有难赔的保险”的理念。泰好赔团队由保险、调查、法律等行业的复合型人才组成,可以更快、更低成本来帮助保险消费者解决保险合同纠纷、保险理赔、保险拒赔、保险诉讼等疑难案件,还能帮助客户收集证据,与保险公司协调理赔事宜等,为客户提供一对一私人定制解决方案。泰好赔“好赔”服务,帮助客户缩短了理赔周期,提高了理赔金额,帮助大量客户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解决骗保屡禁不止的问题,既需要完善法律制度、加强对骗保案当事人的惩处力度,也需要不断推进保险知识教育,引领大众走出对保险认知的误区。在打击骗保行为的同时,还应该推动保险理赔“结果公平”,提升公众对商业保险的信任度和购保热情。想要实现后者,需要更多像“泰好赔”这样有良知、有创新的保险理赔法律服务平台的共同参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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